2007年9月10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风流惹出债务 官司打了又打
张光宇 华建文

  陈某给非婚生的3岁儿子写下40万元的“欠条”,到期没有履行承诺,母亲以儿子的名义将陈某告上法庭。近日,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回放 有妇之夫惹下风流债
  陈某长期在苏州市从事水电装修工程。2001年5月,他在安徽省合肥市接到了一个大工程,便去合肥开展业务。当年9月,陈某认识了小芳(化名),双方的感情火速升温,在合肥租房开始了同居生活。而陈某早已结婚,在苏州有一个家庭。
  在随后的几年时间里,陈某在合肥的业务飞速发展,2004年6月,小芳生下一个儿子。2006年初,由于工作需要,陈某又回到了苏州,小芳和两岁多的儿子也一起来到了苏州。陈某在苏州租赁了一套房子给他们母子居住。但在小芳看来,这种生活名不正言不顺,且儿子的户口一直没有着落。
  据小芳说,来到苏州后,陈某就承诺要为她和儿子购买一套房屋安定下来,在2006年4月28日写下了一张欠条:“陈某欠儿子户口及80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套,在2007年元旦前要交付,否则就要支付40万元人民币。”可是到期后,陈某并没有履行承诺。双方的关系从此急转直下,每次见面都以争吵告终。
  2007年5月22日,小芳以儿子的名义将陈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支付儿子的抚养费。经过法院的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约定儿子由小芳抚养,陈某支付抚养费9万元(自2007年6月起至儿子独立生活时止),分六期履行,每次支付1.5万元,至2012年1月1日前付清。
  抚养费案件刚结束,6月20日,小芳再次以儿子的名义起诉陈某,要求其履行40万元的承诺。小芳认为,当时写下“欠条”约定2007年元旦前购买商品房,但现在陈某没有履行,因此陈某必须支付40万元的欠款。
  面对小芳的再次起诉,陈某后悔不已,恨自己当初不该为了一时快活,惹下了如此多的风流债。陈某认为,法院已经就抚养问题进行了调解,自己也已经同意支付9万元抚养费,儿子的抚养问题已经解决。而自己当时写下“欠条”是被逼无奈,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而写的。当时小芳以“又怀孕了、准备生下孩子”相要挟,为了避免节外生枝,他只得同意写下欠条。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法官 是欠款还是赠与?
  苏州市沧浪区法院民一庭主审法官倪志钧认为,本案中,陈某的承诺是以“欠条”的形式来表现的,表示在无法购房的情形下折成现金支付,从“欠条”所表述的法律事实看,应为“赠与合同”较为恰当。
  陈某提出,当时他是被逼无奈,只能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写下此“欠条”。针对陈某的说法,其行使的是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该撤销权是指当事人在为其意思表示时受到欺诈、胁迫、产生重大误解或危难时享有的权利,如赠与人赠与的意思表示是因受赠人的胁迫所致,则赠与人享有撤销权,可撤销其意思表示。但从该“欠条”的表示来看,受赠人仅是儿子,而非小芳母子,故陈某若从该角度抗辩,其很难达到法院采信的举证程度。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针对赠与合同,法律上专门确立了一项任意撤回权制度,即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移转前,对于非经公证之赠与以及非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之赠与,赠与人可基于其真实意思而撤回赠与。
  因此,原、被告实际的争议焦点应该在于本案赠与合同的性质是否属于道德义务性质。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由于当事人之间有着道义上的因素,如果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则与道义不符。因此,此类的赠与不得由赠与人任意撤销。
  而“道德义务”本身是个价值性概念,因此,法院在处理此案时,需作出的是一种价值判断而不是事实判断,而法院作出价值判断将基于我国当下的基本国情。
        
  案外说法             
  朱中一(苏州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    
  看一个民事法律行为是否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原则,要从行为动机、手段、内容去判断。本案中,赠与的内容是房产,形式是协议。表面看来,并没有违反公共道德,关键是要看动机,如果行为的动机是为满足不道德性欲,显然违反公共道德原则;如果动机是为保障私生子的日后基本生活保障,则很难说违反公共道德,因为抚养孩子是父母双方应尽的义务。
  从该份协议来看,40万元是为了孩子今后的抚养,完全是赠与孩子的,该赠与就应当是有效的。但由于在本案审理之前,双方已就私生子的抚养问题进行了诉讼,并且就整个抚养费用达成了调解协议。因此道德义务的协议是否可以撤销就要均衡孩子今后的抚养问题,由法官作出判断。